<pstyle="LINE-HEIGHT:27px;TEXT-INDENT:32px"><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6月1日对你医院进行消毒隔离采样,2018年7月11日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杭安康(2018)检字第2018060003号的检测报告,发现:</span></p><pstyle="LINE-HEIGHT:27px;TEXT-INDENT:32px"><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样品编号2018060003-18内镜中心支气管镜终末漂洗水菌落总数288CFU/100mL,不符合《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6.1.4“注意事项如下d)消毒后的内镜应采用纯化水或无菌水进行终末漂洗”和5.3.11“清洗消毒室的耗材应满足以下要求:a)水:……纯化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并应保证细菌总数≤10CFU/100mL”的规定,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4“……其他治疗用水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规定;样品编号2018060003-42内镜中心无菌器械包(黏膜切开刀650Q)检出需氧-厌氧菌,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的规定。</span></p><pstyle="LINE-HEIGHT:27px;TEXT-INDENT:32px"><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本委以你医院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为由于2018年7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span></p><p><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 经调查后查明以下事实:1、你医院内镜中心支气管镜终末漂洗水菌落总数288CFU/100mL,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规定;2、你医院内镜中心无菌器械包(黏膜切开刀650Q)检出需氧-厌氧菌,未达到灭菌要求。</span></p><p><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 </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2018年8月27日,本委依法向你医院送达了杭卫传告〔2018〕64号《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医院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span></p><pstyle="LINE-HEIGHT:27px;TEXT-INDENT:32px"><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你医院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医院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span></p><pstyle="LINE-HEIGHT:27px;TEXT-INDENT:32px"><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你医院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医院处以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span></p><pstyle="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ALIGN:justify;LINE-HEIGHT:27px;TEXT-INDENT:32px;BACKGROUND:white"><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以上处罚合并,我委决定对</span><spanstyle="FONT-FA